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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合成实验室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13/06/06 浏览量: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科研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合成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则:

第一条 非本实验室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和动用仪器物品,实验室内要保持安静,不得从事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吃、喝、抽烟等活动。

第二条 实验室刷门禁卡进入,内部柜子等钥匙由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专管。外来参观人员需经实验室管理人员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参观并需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合成实验室只允许进行一般化学实验,不得进行放射性操作。实验人员必须穿实验服,操作有毒气体或易挥发的有毒液体,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戴口罩,操作可能使眼睛受到机械损伤或化学损伤的实验时要戴防护眼镜。

第四条 爱护实验室内一切仪器、设备,轻拿轻放,注意防潮、防震、防腐蚀等保养维护。使用各类精密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负责人的许可和专职管理人员的指导,用时先检查仪器是否正常,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自行拆卸,使用完毕后须将仪器复位、清理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实验室仪器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使用氧气、氨气、氮气等高压钢瓶时,必须具备起码的安全常识,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特殊试剂,如金属钠,金属汞、氢氟酸等必须了解其性能并具备保存和使用方法的常识;进行易燃易爆操作,要事先准备好防护措施。

第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要登记建账,由专人管理,危险物品的处理要按有关制度进行。

第七条 实验废液、废渣按照学校制订的有关制度集中妥善处理,禁止倒入下水道。废液、废碱及金属管道有腐蚀作用的液体,应倒入酸缸处理。

第八条 废旧或破损的玻璃仪器、废弃毛细管和玻片等玻璃废物专门收集,针头等废旧锐器收集在锐器盒中,由学校统一集中处理。

第九条 进行连续性操作,如加热搅拌等,实验人员不得长期离开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结束,关断电源、水源,锁好门窗。如有夜间或节假日需要连续通电的烘箱、加热器等,必须安排专人值班。

第十一条 实验室入室工作人员通过轮流值日制度自行管理并由专职管理人员执行监督。定期进行大扫除,每学期检查或更换一次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 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懂得消防知识,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对违反制度规定造成事故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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