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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共享平台服务办法

厦门大学分子影像暨转化医学研究中心

生物医学仪器共享平台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贵重仪器的开放共享,调动教学、科研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厦大设备〔2003〕1号)、《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暂行管理办法》、《贵重仪器设备开放运行收费管理补充规定》以及学部关于仪器共享相关要求的精神,结合厦门大学分子影像暨转化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本着开放服务,提高仪器使用效率的精神,以及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校内、外分档收费的管理原则,积极面向校内单位提供服务,并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平台服务以仪器操作培训为主要方式,以实现用户独立操作仪器为最终目标。用户应主动接受中心组织的培训,以获得仪器使用权限并实现独立操作。指定专人操作的仪器,用户需提前一周与仪器管理员协商。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仪器使用规则,保证仪器正常、安全运行。对于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仪器的情况,中心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中心以校级网络平台(http://121.192.174.125/)管理服务项目,用户需在平台内注册账号、按照仪器使用规定预约机时。用户向中心提交的信息应真实有效,由于虚假信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用户使用仪器前,另需提交填写完整的《委托分析测试登记表》,作为机时统计和收费依据。

第五条 在服务过程中,机组人员不得探询与服务本身无关的实验内容,未经用户允许,不得将用户数据用于其他用途。本中心不承担数据保存、保密职责,用户应在每次实验后取走数据、并删除仪器中的备份。

第六条 服务依据预约顺序进行,严禁机组人员拖延、拒绝或私自承接服务。违规事例一经查实,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中心向用户发放《CMITM科研实验平台服务意见反馈表》,请用户据实填写服务情况,并在服务结束后直接交予财务人员。中心将结合实际条件,对反馈的意见、建议以及投诉进行处理,以改进服务效果。

第八条 中心以仪器正常运行所需维护成本为依据制定仪器使用收费标准,标准的制定、变动均由厦门大学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部仪器共享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具体收费标准和说明参见附件。

第九条 仪器使用收费事项由财务人员负责,机组人员不参与收费事项。财务事务依据学校制度进行管理,建立收支明细账及专项经费卡,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管。财务人员根据用户使用情况,按次或按时向用户发出结算清单;用户应在收到结算清单后1个月内结算费用,拖欠达两次或累计拖欠费用达5万元者,将暂停服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本中心同时接受包含仪器使用在内的科研合作项目。有合作意向者可与本中心协商,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合作,并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方式一:用户以派员参与或直接送样的形式委托中心测试评价,中心合作老师参与实验方案设计、完善、执行以及结果分析等工作。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时,中心应作为署名单位,项目相关老师、学生作为署名作者。论文撰写、发表应告知署名单位及作者。合作双方各自承担仪器使用费用的50%。

方式二:用户与中心达成科技项目合作意向、有意于在某一课题或领域开展深度合作研究者,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所承担的义务,并提供一致认可的项目研究方案。科研成果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享有;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时,中心应作为共同通讯单位署名,负责此项目的中心老师应作为共同通讯作者署名。论文撰写、发表应告知署名单位及作者。负责此项目的中心老师承担仪器使用费用,其他费用依据合同执行。

方式三:如用户未能就成果共同署名一项与中心达成一致,而仍需要中心提供研究方案、数据处理等服务时,需与仪器负责人另行协商,并在中心备案,并在成果发表时致谢中心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中心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分子影像暨转化医学研究中心

201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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