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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放射性药物与核医学实验室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3/05/01 浏览量: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防护规定,结合实验室情况,制订操作规程草案。
第二条   根据规定,实验室成立防护安全剂量监督小组,由实验室负责人任组长,安全委员会及剂量员各1名组成。
第三条   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应加强放射性防护知识教育,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第四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所产生的发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除严格按照本规程有关条例执行外,不尽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非放射性的有害化学试剂及其废气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监督小组职责
第六条   对实验室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将检查结果公布,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个人辐照剂量进行测定,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八条   监测实验室污染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监测废水废气排放情况,有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去污和水样分析、测定。

三 放射性同位素操作
第十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了解该同位素的特性(射线类型,能量,半衰期)及强度防护措施,废物处理要求,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一条 操作新放射性同位素(系指本室以前未使用过)必须妥善解决操作设备,测量仪器,废物废气的处理,监督测量等问题,由监督小组进行全面检定,在确认为是安全的前提下,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正式开始实验。
第十二条 做实验必须登记,填写实验室日志。出入放射性实验室必须刷门禁卡。严禁携带食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私人物品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进食、饮水。
第十三条 进入放射性实验室,必须穿实验服和换工作鞋,建议戴工作帽和口罩,以及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各课题组由专人负责接收、储藏、取用放射性同位素,并作记录。
第十五条 操作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谨慎小心,注意力集中,进行实验时,必须有计划有安排。在新实验操作时,必须先做非放射性实验,经组长同意后,才能开始放射性实验。
第十六条 凡有放射性不适应症、重感冒和较大外伤时,按规定、经医生证明,不参加活性实验。
第十七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通风橱柜或指定的实验台面,可能受污染的工作面铺上吸水纸,并要随时检查,受污染时,立刻更换,操作应在铺有吸水纸的搪瓷盘中进行,凡有可能污染台面的器皿如移液管、搅拌棒等,不能直接放在台面上。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加热、浓缩要有加热设备,必须在通风柜中进行。加热严防暴沸溅出同位素,放射性溶液冷到室温后,才能移出通风柜,如实验在室温下进行操作,则整个操作应在通风柜中做。
第十九条 凡盛有放射性溶液和洗涤酸液的容器,必须加盖防止酸气和放射性气体逸出。
第二十条 操作放射性同位素时,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条件下,应该尽量少用或者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操作γ放射性核素应用铅防护。操作β放射性核素应用有机玻璃防护。α放射性核素应在通风柜中操作,要十分注意α放射性污染皮肤和注入体内的可能性。放射性固体粉末,必须在密闭箱中操作。
第二十二条 使用离心机分离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称量离心管及溶液重量(溶液最多只能装到离心管的2/3),使离心管质量相等时,才能进行离心。使用时必须保持离心机外壳不受污染,离心后停止旋转才能打开顶盖取出样品,离心管如有破损,应及时去污。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样品测量时,液体样品应定量的转移到测量小管中(保持外部不被污染)样品最多不能超过测量管的1/2,测量管外部用干净白纸或铝箔包裹。β放射性的测量应在铝盘或不锈钢测量盘中制源后才能测量,所有测量样品必须放在非放的搪瓷盘中,才能进测量室,非放搪瓷盘在测量室中应放在铺有吸水纸或塑膜的台面上,测量时应用非放的镊子转移样品,并将测量样品的几何位置,仪器使用的参数及结果记录清楚。
第二十四条 操作放射性同位素,如有小量洒落在容器外污染地面桌面时,应及时采取局部去污措施,避免污染扩展,污染情况应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如有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务必保持镇静,除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展外,应报告有关领导和监督小组,提出全面处理事故的办法,划出污染区,受污染人员应立即进行污染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内电闸、开关、蒸馏水瓶、水龙头、仪器操作面板和电脑键盘等,均严禁用手套接触,如果已污染先清除污染后,用塑料布包起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时戴手套,不建议重复使用。如有必要重复使用,需将手套戴在手上清洗达到允许水平,用污染面,倒挂在架上,开源用的手套,应专门保存好,避免混淆。
第二十七条 清洗带有放射性的玻璃容器必须穿戴塑料套袖和围裙,清洗时防止水溅出洗涤池和溅到实验服上。
第二十八条 实验服、工作鞋应经常清洗,并经常监测污染情况,被污染的实验服、工作鞋等需留置放射性工作区域直至活度达到允许水平后才能清洗,对于污染情况要做记录。
第二十九条 操作放射性同位素后,离开实验室必须测量手、实验服和鞋底,如有污染,应在放射性洗手池清洗到允许水平,才能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条 在放射性实验室内,严禁吃、喝、抽烟,严禁直接呼吸放射性溶液蒸汽,盛有放射性溶液的容器必须加盖,防止蒸发形成放射性气溶胶。
第三十一条 操作放射性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台面、地面应及时清理和清洗。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内器具、台面、地面的允许水平暂定为:

表面类型

alpha放射性物质(Bq/cm2

Beta放射性物质(Bq/cm2

gamma放射性物质(cpm)

地面、台面、设备、墙壁

控制区

40

40

500

监督区

4

4

300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0.4

4

500

手、皮肤、衣物

 

0.04

0.4

300

超过标准,必须进行去污,清洗直到洗净为止,经清洗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使用,或作为废物处理。
第三十三条 每月月末的星期六定为安全剂量监督日,进行实验室表面污染监测,监督小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

四 废水排放废水固化
第三十四条 由操作过程、同位素转移等所产生的少量放射性废水,在排入下水道前必须经过测量,达到清洁解控水平的允许排放,严禁通过稀释等方法来降低放射性浓度,清洁解控水平以《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 133-2009)推荐值为准。排放废水应作记录。
第三十五条 地面台面沾污,必须先进行局部去沾擦洗,然后才允许将地面台面冲洗水,排入下水道。
第三十六条 洗涤污染容器的一次洗涤水,一般应处理后才能排放,如果容器操作强酸性溶液,活度为10-8 Ci总量在~100 mL,则容器内放射性溶液仔细倒净后,一次洗涤水,可以直接排放。
第三十七条 大于排放标准的废水,不允许采取稀释排放。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水平才能排放,高放废液(>10-5 Ci)应经固化转化为固体废物,存放于废物桶内专人保管。
第三十八条 浸泡容器酸液应用表面皿覆盖,防止酸雾污染空气和损坏设备,酸液在符合排放要求下埋入地下,如排入下水道则必须中和稀释之后,才能排放。
第三十九条 监督小组定期测量放射性废水的强度,实验室制样,送监督小组测量,决定能否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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