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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放射性药物与核医学实验室准入制度

发布时间:2013/05/01 浏览量:

第一条 实验室所有本科生、研究生与博士后人员,必须经过相关课程培训,并经书面考试合格后方有资格进入放射性药物与核医学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

第二条 所有学生在得到导师及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和《放射性实验室操作规程》)进入放射性药物与核医学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研究。

第三条 凡有放射性不适应症、重感冒或较大外伤时,不得从事放射性实验,否则意外后果由导师及本人承担;若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证明,可不参加放射性实验。

第四条 尚未取得准入资格而因需要进入放射性药物与核医学实验室的,须至少有1名具备上述资格的学生或老师陪同。

第五条 进入放射性工作区域从事放射性实验研究的人员必须由指定的出入口刷门禁卡进出。

第六条 放射性工作区域设有视频监控,注意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实验室操作规程,多次违规的人员将被暂时终止准入资格,经再次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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