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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放射性药物与核医学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0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家及厦门大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购买、存储、使用、运输和销毁放射源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实验室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一旦由于放射源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购
(一) 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订购由专人负责。需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员需提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2、 转入(购买)、转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公章)
3、 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4、 以上材料会根据厦门市环保局的要求做出调整
(二) 申请材料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转让的需将“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原件交给生产经营单位才能订购,订购品种与数量要严格按照审批范围进行。
(三) 进口同位素的请直接与同位素进出口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四) 放射性同位素到货后,必须在监控系统摄像头范围内进行交接,并保留交接证明文件或凭证等记录和放射性编码等出厂证书相关资料。

第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
(一)非一次性使用的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专用保险柜内,保险柜放置在监控摄像头监视范围内,并设专人管理。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二) 放射源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完备才能发放,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三) 领取放射性同位素需预约,提前两天将预约表交到同位素室管理人员,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放能领取。
(四) 使用同位素者,应建立使用情况登记簿,说明领出数量,放射性废物数量、排放数量、剩余数量,并接受检查监督。
(五) 留存同位素,按照生产单位等提供的资料,尽可能说明名称、强度、体积、化学形态、溶液性质等。
(六) 非经正式订货而调入的同位素,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说明上述情况后,方能进入实验室使用。

第六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一) 对放射性废物必须严加管理,不得作为普通垃圾处理,不能擅自处理。
(二) 放射性废物应根据核素种类、半衰期长短以及废物形态分类存放。半衰期大于一天的和小于等于一天的分开存放,固体和液体分开存放,条件允许的还可以深入细分。
(三) 一般放射性废物放置10个半衰期以上(混合同位素废物按半衰期最长的计算)后可以按照普通废物处置,含有动物组织或器官的废物需特殊处理(学校动物中心统一回收处置)。
(四) 半衰期较长的废物尽可能压缩体积存放,如需处理的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交由专门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章 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从事放射性工作。

第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为厦门大学正式职工、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体检符合放射工作职业要求,掌握放射安全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遵守放射安全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第九条  实验室每两年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工作职业体检,体检必须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条  放射性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性工作场所时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计量监督。实验室负责定期发放和收取个人剂量计并监测,每季度更换一次。

第十一条 参加由福建省和厦门市举办的辐射防护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和再培训,考核合格。培训周期按省市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博士后等人员,须经实验室自行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允许从事放射性工作。允许进行放射性操作的人员同样需要佩戴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计量监督。

第十三条 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实验室安排到指定的放射工作职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合格后再参加福建省或厦门市有关部门举办的防护知识培训班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记录与个人剂量监测情况需要存档并长期保留,体检结果在放射工作人员离岗后保留20年。

第四章 环境辐射监测

第十五条 本实验室的放射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内可从事放射性操作,监督区内不得从事放射性操作。本实验室除自行进行环境监测外,同时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

第十六条 监督区内选择两处长期监测辐射剂量,不得高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限定值。

第十七条 控制区内实现长期监测与定期进行表面污染监测相结合,长期监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实验室关键部位进行定期表面污染监测,每月进行一次,相关记录存档。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对放射性实验室的排风口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周期为每年不少于两次,监测结果存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环境辐射监测结果超标的应立即组织检查,找出原因并解决问题。严重超标的应立即将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追查相关责任。

第五章 放射性事故与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放射性事故
(一) 处理放射性事故时,应该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根据事故的后果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并及时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相关人员撤离。
(二) 发生放射源丢失的事故时,应立即向学校保卫部门、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和厦门市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报告,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三)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台面、设备污染事故的,应由放射安全防护专业人员确定污染核素的种类、污染范围、污染水平,并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发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或粉尘污染空气的事故时,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大小及时采取通风换气、过滤等净化措施;人员皮肤伤口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根据摄入情况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四) 发生放射性事故时,应立即收集与事故相关的物品和资料,并报给相关部门做进一步的事故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公众安全及国家财产安全。
(五)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可通过个人剂量计等方式确定或估算受照剂量,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超过0.05 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超过0.25 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六)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依照规定并按照事故类型进行处理,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事故教育大会,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二十一条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 辐射安全组织管理体系
主管人:中心主任,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本中心有关人员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并对上级主管人负责。
责任人:放射性药物与核医学实验室负责人,协助主管人与学校和有关部门的各项联络组织工作。
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工作。
(二) 放射源被盗事故处理。在放射性实验室发现放射源被盗,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和责任人,并进一步上报学院、学校领导,同时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封锁现场,了解情况,同时报告市公安部门。公安人员达到后,学校有关单位要协助调查取证工作。
(三) 放射性污染事故。因意外因素引起放射性泄露,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放射性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减少事故危害:1)首先报告实验室负责人,确定泄露放射性核素种类、活度、位置和范围,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确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对于泄露放射性核素半衰期较长(大于1年)而且泄露量较大(大于10 mCi)的,需要立即报告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同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协助环保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对于泄露核素半衰期短或泄露量少或造成污染范围小的情况,可按照实验室核素遗撒进行处理,必要性关闭泄露场所。
(四) 对可能受到照射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或应急救援措施,根据受照剂量大小送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和医学处理。
(五) 放射事故报告电话
本校管理部门:厦门大学环境保护办公室:2181872;学校保卫处:2880110;公卫学院领导:2880601、2186869
厦门市环保局:5182600
厦门市公安局:110
(六) 应急状态终止后,事故单位应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并写出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实验室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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