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药物与核医学实验室的防火防盗安全和清洁卫生工作管理,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以维护实验室安全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中心主任是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的总负责人,放射性药物与核医学实验室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验室内部的安全与卫生。
第三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大楼(曾宪梓楼)的门卫出入制度,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人人重视做好安全防患工作。
第四条 首次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本科生、研究生等,必须进行放射性安全防护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考核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 进入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必须穿实验服和穿工作鞋(或鞋套),以及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铅衣、铅眼睛、工作帽和口罩等)。
第六条 操作放射性同位素,如有小量洒落在容器外污染地面桌面时,应及时采取局部去污措施,避免污染扩展,污染情况应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如有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务必保持镇静,除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展外,应报告有关领导和监督小组,提出全面处理事故的办法,划出污染区,受污染人员应立即进行污染检查。
第七条 实验室内电闸、开关、蒸馏水瓶、水龙头、仪器操作面板和电脑键盘等,均严禁用手套接触,如果已污染先清除污染后,用塑料布包起来使用。
第八条 实验时戴橡皮手套,实验后手套戴在手上清洗达到规定指标,用污染面,倒挂在手套架上,开源用的手套,应专门保存好,避免混淆。
第九条 操作同位素后将实验室台面、地面、通风柜清理干净,将放射性废物分类放入铅垃圾桶内,并将实验室台面、地面打扫干净,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测量手和实验服,如手部和皮肤有污染应在放射性专用洗手池清洗到允许水平,才能离开实验室。如果衣物有污染应将受污染的衣物留置实验室内,直至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条 核素实验结束后,实验后实验人员必须认真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负责检查放射性药品、物品以及动物等,检查门、窗、水、电、易燃物品、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等。
第十一条 在放射性实验室内,严禁吃、喝、抽烟,严禁直接呼吸放射性溶液蒸汽,盛有放射性溶液的容器必须加盖,防止蒸发形成放射性气溶胶。
第十二条 离开放射性实验控制区域前应检查仪器电源和水源是否关闭,关好窗户,锁好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各房间的指定负责人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除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仪器带故障工作,严防损毁仪器设备,确保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各个分室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要慎重操作,做好防患措施,未用完的药品应严格按其性质注明标签,存放箱柜内并加锁严格保管。
第十五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