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中心交流生日常管理,参考厦门大学在校生校外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此交流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指交流生是指:按有关合作协议及各科研、学习交流项目,来自合作院校且不以获取我单位学位为目的的学生。包括校内其它单位的研究生和课题自聘人员。
一、基本要求
1. 身体健康,品行优良,学习成绩优秀。
2. 具有一定的实验技能,满足交流生项目要求。
二、筛选
有意到我中心交流的学生,需填写《交流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合作导师签字同意。然后和个人简历一并提交给中心审核。课题自聘人员由导师自行决定,但需要在中心备案双方签字的工作协议。
三、报到程序
1. 审核通过的交流生与双方导师确定来中心交流时间,联系学生自治会提前获知入校相关手续和接待安排。
2. 交流生到校后先到中心分管学生工作的老师处提交介绍信(盖章)或导师签字信函、填写《学生信息表》、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领取实验记录本等材料。
3. 学生自治会生活部协助办理宿舍、饭卡和开通门禁等手续,住宿安排按照学院规定办理,住宿条件和我校学生相同,费用由学生自理(或按照项目协议执行)。
4. 交流生在中心分管学生工作的老师处报到之后,方可以进行相关实验。
四、交流生管理
1. 中心合作导师需协助做好交流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与服务。
2. 接收外国交流生须遵守《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外国交流生住宿按照学校外国留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安排,交流项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3. 自觉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中心依照厦门大学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指导。学生若有违纪和工作懒散,擅自离开者,可酌情解决,情节严重者及时通知对方导师进行处理,如属学生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若学生在工作学习(法定上班时间)发生意外或工伤,由双方导师协商并按在读研究生的处理方法执行,在业余时间发生意外,则责任由学生自负。
4. 交流生在我中心学习期间,需与原学校导师保持联系,定期报告学习和生活情况。如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需及时与学校联系。
5. 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流学习计划,必须首先向双方导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离开(出于不可抗力,如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本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者,可不必等待批准后中止)。交流生离校前需办理离校手续。
五、有关费用
交流生过来中心交流学习的,与中心签订交流协议,交费方式有两种:第一,报销我中心购买的耗材发票;第二,报销由我单位指定的公司开具的服务或是测试费发票。相关费用收取如下:
1. 交流生自带项目到我中心交流学习的,与中心签订交流协议,约定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按照学校和中心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 项目合作费用支付方式由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可以根据支付方式不同给予一定折扣。按规定缴费的交流生由我中心提供研究场所、学习工作位并配备工作电脑(交流时间短于半年的交流生不配电脑)。
3. 费用标准根据当前公共耗材消耗情况确立,中心保留进一步调整的权利。
4. 交流生使用机时产生费用按照内部标准计算,可以由合作项目经费支付,也可以由双方导师协商支付方式。
5. 如果交流生在中心仅仅为完成特定的实验项目(例如为前期已接受项目补数据,需有审稿意见作为凭据,且时间短于1个月)或进行特定的显像实验,由中心的学生进行操作,且时间短于1个月)无需按上述标准缴纳管理费,但需要按照对外服务收费办法核定实验费用。
6. 外来交流生所需费用由各合作单位支付。如各合作单位逾期两个月未交费,由合作课题组导师交付。
7. 本科生不分校外,按月收费100/月(大创项目不收费)。
六、其他
1. 中心研究生分管老师负责交流生报到,填写并审核各类表格,为每位交流生建立档案(收集介绍信、申请表和信息表以及学生证复印件等证明资料)。负责统计交流生人数和更新网站交流生数据。
2. 按规定缴费的交流生享受中心研究生午餐补助,如果交流时间在半年以上必须参加组会汇报,并可以参评中心的各类评奖。
3. 交流生报到时必须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并承诺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对于造成设备损坏者需要按规定赔偿。对于违反规定且屡教不改者将限令退出交流。
4. 交流生离开中心时需办理相关手续,交回实验服和实验记录本。
5. 交流生人数实行总数控制,每年数量根据本校学生招生数和实验室资源条件核定。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先行申请者优先。
6. 建议我方导师与合作方导师以及学生本人根据本规定精神签署联合培养(合作)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有关事宜可以根据协议共同协商解决。
7. 本规定经中心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附表1:交流学生信息表
附表2: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表3:介绍函
附表4:交流生离校交接清单
附表5:非本校学籍学生申请入住流程
附表6:消费卡办理流程
公共卫生学院外校学生入住及退宿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