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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3/07/13 浏览量:

厦门大学分子影像暨转化医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3年7月27日第一届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子影像暨转化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中心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聘任,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中心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每次换届原则上应替换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其成员由相关学科国内外知名同行专家组成,身体健康,学风正派。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名誉主任或学术顾问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心主任提名,需经过学术委员会讨论和批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国外学者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委员因各种原因需要替换时,中心可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第四、五条办理。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多数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就中心主任提出的各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决议以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有效。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指导中心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审议中心制定的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第十一条 审议中心的科学研究计划和自主研究项目的申请等。

第十二条 评估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听取和审议中心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指导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委员平时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与中心保持紧密联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心第一届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即日起实行。

厦门大学分子影像暨转化医学研究中心   福建省分子影像诊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厦门市分子影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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